2016年11月30日,******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讯工作会议(民事局部)纪要(2016年11月30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富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不测伤害保险合同,安康保险合同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富,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条文解析
第一层意义
在婚内,无论以个人财富还是共同财富购置的不测保险,安康保险(详细范围见下表)假如发作理赔(请留意啊,是发作理赔的局部啊!),普通就是伤残保险金、不测医疗费用保险金、津贴、严重疾病保险金、疾病医疗保险金等,属于被保险人婚内的个人财富,**时不会被分割(请留意啊,是发作理赔的局部啊!一切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会依据这一条来忽悠客户,成心歪曲成购置的保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富,在**时不会归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其实仅仅是发作不测取得的理赔这局部金额而已,假如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富购置的保险费用是归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的)。详细见下表:
险种范围 理赔金品种
不测保险 不测残疾保险 不测残疾理赔金
不测医疗保险 不测医疗保险金
不测津贴保险 不测津贴
不测住院津贴保险 不测住院津贴
安康保险 严重疾病保险 严重疾病保险金
防癌险 防癌保险金
疾病医疗保险 疾病医疗保险金
高端医疗保险
住院津贴保险 住院津贴
上表中的这些险种,一旦理赔,理赔金就永远属于被保险人个人,有******给宝宝们撑腰!
第二层意义
在婚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身份取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富,**不被分割。这个得举个例子才好了解:
小丽和小强是夫妻俩,小丽的父亲老钱给本人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0万,指定受益人为小丽。
老钱逝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价值200万,金融资产100万,公司股权价值100万,小丽作为独一的继承人法定继承,同时小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0万元。这些财富归属如何呢?各位看官请看下表:
财富品种 归属状况 法律根据
房子
200万 小丽小强
各一半 《婚姻法》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
100万 小丽小强
各一半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公司股权
100万 小丽小强
各一半 《婚姻法》
第十七条
保险理赔
金100万 小丽
单独一切 《保险法》四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本《会议纪要》
只要保险理赔金100万小强分不走一分钱,其他都一人一半!
老钱就得问了:“怎样才干全部都留给本人的闺女呢?”
办法一、遗言,且必需注明归小丽个人一切,与其配偶无关。
办法二、用家族信托,但门槛有点高,本钱也有点高。
假如不是大富豪,还是保险加上遗言比拟简单划算。
还有,假如有遗产税怎样征啊?各位看官请再看下表:
财富品种 能否计入遗产税
房子200万 计入
金融资产100万 计入
公司股权100万 计入
保险理赔金100万 不计入
房子+金融资产+股权总共400万,**局先拿走一半,老公再拿走一半,天啦,四百万剩下100万了!
保险理赔金100万,仍然还是100万!
补充学问点一个
(保险人99.9%都有的错误认识)
假如老钱不是指定受益人为小丽,而是写的“法定”,100万理赔金婚姻财富怎样分?遗产税怎样征?看官们,请扶好眼镜再看下表:
以往错误观念 正确观念 法律根据
婚姻财富怎样分? 由于写法定,所以保险理赔金是遗产,法定继承。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受益人写法定是指定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属于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形,不是遗产,属受益人个人财富,无需交纳遗产税。 《保险法》四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受益人商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则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遗产税怎样征? 由于写法定,所以保险理赔金是遗产,所以要交纳遗产税。
最后再提示几句
即便理赔金曾经属于个人,但现金也极易混淆,最后变回夫妻共同财富。那怎样办呢?
第一步:开立新的账户承受保险赔款;
第二步:好美观好这个账户,不要和其他的钱混在一同!
最后再次提示请留意啊,是发作保险理赔的局部金额是个人的啊!一切的保险公司业务员都会依据这一条来忽悠客户,成心歪曲成购置的保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富,在**时不会归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其实仅仅是发作不测取得的理赔这局部金额而已,假如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富购置的保险费用是归入夫妻共同财富停止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