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
您当前的位置:常州律师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Case

经典案例

常州辩护讨债继承人有什么权益义务

依据《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则,继承人有如下权益及义务:
 
(一)继承人有承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益。继承人能否承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益,而非其义务。
 
(二)继承人有获得遗产的权益。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端便可已获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富(遗产)。
 
(三)继承有恳求分割遗产的权益。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恳求,那么能够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
 
(四)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那些实践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五)执行遗言的权益义务。
 
(六)归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则:“附义务遗言继承或遗赠,如义务可以实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合理理由不实行,禁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恳求,****能够取消他承受附义务那局部遗产的权益,由提出恳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意愿实行义务,承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