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依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由此能够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普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在极特别的状况下除外。在本案中你能够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其本人的债务,应由其本人归还,此外,假如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