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关于一个人和一家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财富。假如房屋的户主逝世,房屋的继承问题该怎样处置?这不断是搅扰许多人的问题,也是使得一家人**成仇的诱因,因而理解明白房屋的继承法是燃眉之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共和国宪法》规则,为维护公民的私有财富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端。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材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一切的消费材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富权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富。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按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端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才能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行为才能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成心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抢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优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言,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葛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其权益被进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对等。
第十条 遗产依照下列次第继承: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端后,由第一次第继承人继承,第二次第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次第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次第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普通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次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普通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艰难的缺乏劳动才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扶养才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能够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肉体,协商处置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的,能够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提**讼。
第三章 遗言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分个人财富,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富赠给国度、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言由遗言人经**机关办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解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才能人、**行为才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言应当对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言人能够撤销、变卦本人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撤销、变卦**遗言。 第
二十一条 遗言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实行义务。没有合理理由不实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恳求,****能够取消他承受遗产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才能人或者**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必需表示遗言人的真实意义,受胁迫、**所立的遗言无效。伪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窜改的,窜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端后,晓得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言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晓得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晓得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并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端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承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晓得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一切的财富,除有商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共同一切的财富的一半分出为配偶一切,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富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财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局部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言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的;
(四)遗言无效局部所触及的遗产;
(五)遗言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消费和生活需求,不损伤遗产的功效。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恰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置。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富,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依照协议,扶养人承当该公民生育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益。 公民能够与集体一切制组织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依照协议,集体一切制组织承当该公民生育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度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一切制组织一切。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归还义务。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的******能够依据本法的准绳,分离当地民族财富继承的详细状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则。自治区的规则,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则,报省或者自治区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议的,依照条约、协议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