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2003年底,因我所在的单位要减员增效,单位发动我辞职。思索到我自己和单位的实践状况,我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因而发给我5万元的补偿金。2004年6月,因感情不和,我与妻子决议**。在处置共同财富时,妻子请求分得我辞职补偿金的一半,我回绝了她的请求。我以为辞职补偿是我失去工作的代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请问:辞职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富吗?
找法网律师解答:
辞职补偿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处置。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首先,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常所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情而发作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树立忠实、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营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其次,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等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而,辞职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具有严厉亲密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遭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络。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夫妻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富。该规则显然仅明白罗列了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厉人身属性的财富属个人财富,但同时也规则了一切具有严厉人身属性的财富均属夫妻一方的财富。因而,辞职补偿金应属个人财富,而非夫妻共同财富。
小编提示: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1)工资、奖金;(2)、消费、运营的收益;(3)、学问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相关法律规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