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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王讨债要账收债侵权行为及救助措施

 **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富的一切权,而且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停止。第47条规则了一方进犯他方财富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置措施,这关于维护**当事人的财富权益具有重要的理想意义。 婚姻法规则了两种进犯他方财富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富的行为。
  指在**过程中,夫妻一方成心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的行为。躲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富荫蔽、藏匿,不让对方晓得。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富从一处所移到另一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富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富消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整消逝,或虽不完整消逝但使其完整丧失或局部丧失其价值。至于一方擅自将共同财富无偿转让(赠与)给第三人,此行为与变卖均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当然应解释为进犯他方财富共有权的行为。
  2侵占他方财富的行为。
  指在**时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行为。所谓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担负共同债务,一方提供假借据、**人等手腕伪造证据证明担负共同债务,或者虽对债权人担负共同债务但夸张其数额。这里的伪造,能够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也能够是当事人一方与**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互相串通而采取的行为。由于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共同财富制,在存续期间所担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富归还。伪造债务的行为一旦完成,就会减少夫妻共同财富的数额,其本质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富中属于另一方的财富份额。
  上述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只能是成心,而且,必需是以侵占他方财富为目的。不包括差错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富破坏,只需没有成心,不属于侵占他方财富的行为。
  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进犯他方财富共有权的行为,规则了两项救助措施:
  1能够少分或不分给其财富。
  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而不适用于。由于在协议**之场所,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处理,无需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
  2**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提**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富。
  该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诉讼**,又适用于协议**。只需在**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富是因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富,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富未能实践分割,**后他刚才发现的,即可恳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富,是指**后被发现的夫妻一方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富及伪造债务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财富,而不是对**时曾经分割的共同财富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恳求权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该权益的维护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即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则向****提**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